投稿指南
一、稿件要求: 1、稿件内容应该是与某一计算机类具体产品紧密相关的新闻评论、购买体验、性能详析等文章。要求稿件论点中立,论述详实,能够对读者的购买起到指导作用。文章体裁不限,字数不限。 2、稿件建议采用纯文本格式(*.txt)。如果是文本文件,请注明插图位置。插图应清晰可辨,可保存为*.jpg、*.gif格式。如使用word等编辑的文本,建议不要将图片直接嵌在word文件中,而将插图另存,并注明插图位置。 3、如果用电子邮件投稿,最好压缩后发送。 4、请使用中文的标点符号。例如句号为。而不是.。 5、来稿请注明作者署名(真实姓名、笔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E-mail地址等,以便联系。 6、我们保留对稿件的增删权。 7、我们对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将保留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二、投稿方式: 1、 请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投递稿件。 2、 编译的稿件,请注明出处并附带原文。 3、 请按稿件内容投递到相关编辑信箱 三、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方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方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方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若投稿人有违反该款约定的行为,则我方有权不向投稿人支付报酬。但我方在收到投稿人所投作品10日内未作出采用通知的除外。 5、 投稿人授予我方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投稿人委托我方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河南公检法三部门联合通告:疫情期间这些行为

来源:河南图书馆学刊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8-0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通知疫情防控 p>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通知疫情防控

p>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和法规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联控工作机制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指挥部署地方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所属单位,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不服从防疫指挥,扰乱防疫秩序,侮辱、殴打医务人员、防疫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

2.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的调查、检查、样本采集、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不得隐瞒、隐瞒。迟报、误报或者指使他人隐瞒、迟报、误报的。任何故意或指使他人隐瞒行程、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重处罚。 .

3.需要采取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的感染者、疑似患者和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疗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拒绝隔离 未经批准擅自治疗、隔离期未届满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拒不接受强制执行,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感染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在隔离期届满前离开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并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的。法律;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个。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展和应急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虚报危险、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性传染病流行等灾害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V.疫情防控期间,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市场操作和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和药品。或者其他关系民生的物品价格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情节的,依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或者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个。违反其他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2021年8月6日

来源:@中原盾

来源:郑州晚报


文章来源:《河南图书馆学刊》 网址: http://www.hntsgxk.cn/zonghexinwen/2021/0806/1725.html



上一篇:河南省疾控中心专家解释为何进行全员第二轮核
下一篇:“大象新闻”直播河南灾情,获赞589万 | 中国微

河南图书馆学刊投稿 | 河南图书馆学刊编辑部| 河南图书馆学刊版面费 | 河南图书馆学刊论文发表 | 河南图书馆学刊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河南图书馆学刊》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